112.10.23近日會員車商反映: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5條第2項,『本條例之處罰,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,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、質押、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。』造成車輛買賣過戶後(或已完成貸款)因違法尚未揭露而吊扣產生糾紛問題。 鑒此,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-朱勇瑞特召集常務級幹部研討如何處置,並廣蒐資訊向交通部及全國聯合會陳情建議改善,以免肇生會員車商及民眾困擾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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